近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废止《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1部规章、《关于规范新闻出版业跨地区经营的若干意见》等25个规范性文件。同时,国家版权局废止《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部规章、《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等7个规范性文件。(详见04版)
总局政策法制司有关负责人5月18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时介绍,总局自2015年开始,对新闻出版(版权)和广播影视领域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特别是对2002年以来国务院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广播影视审批项目进行了逐项分析;对原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公布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11年之后公布的新闻出版(版权)方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一筛选和认真研究,并提出了清理工作建议。
据了解,此次被废止的文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废止文件已被新出台文件替代。如国家版权局1993年发布的《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199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等内容,已基本被2014年9月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内容所涵盖或替代。二是废止文件内容已不适应当前新闻出版改革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例如1996年发布的《关于民族文字图书书号不限和免收条码费用的决定》,书号已经实现实名申领,条码均不收费,对民族文字图书书号免收条码费用的文件已无必要。三是废止文件所指向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例如《关于实施“中国民族网络游戏出版工程”的通知》中明确标明实施期为2004年至2008年,相关工作实际实施至2015年,文件适用期已过,应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