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资助政策及省《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122cc太阳集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122cc太阳集成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规定,学校将开展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资助工作责任感。
国家奖助学金作为一项特殊的项目资金,各学院要充分重视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将结合2011-2012学年全省高校奖助学金工作检查和审计中的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来加强管理。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学院初评的学生材料进行逐一评审,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学工部。
2.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掌握评审要点。
各学院要组织参评教职员工、学生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学习《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鄂教助[2009]5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和初评工作通知,准确把握文件精神,结合各项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认真组织评审。
3.完善投诉机制,接受师生监督。
各学院在宣传发动时,要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该办法在《申请表》中一同下发,正反打印)告知全体学生,公示期间要在班级或寝室张贴,不得仅局限于有资格申请的学生,要主动接受监督。《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注明了全省资助工作投诉内容和方式,每一名参与评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可以清晰了解到投诉渠道。各学院也要将学院的投诉方式进行公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投诉后,将认真调查核实,如经核实确有违纪违规情况,将严肃追究相关学校、学院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与下一年度奖助学金安排挂钩,直至停止学校受助资格。
各学院在进行国家奖助学金名单公示期间,要公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投诉方式,公示后要保存公示有关资料。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相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各学院上报名单要与公示无异议名单一致。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学校资助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主动深入到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与学生随机谈话的方式,了解班级、院系评审真实情况。
1.确保受助学生有学籍。各学院在组织申请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才能申请。受助名单公示前,可将学院初评结果交予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初步学籍核对,确保受助学生都有学籍(极少数通过统招统考但因尚未完成注册程序的大一新生除外,要确定以后能注册学籍)。
2.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评审条件。各学院在评定国家助学金时,可以结合学院实际,运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试行,供参考)开展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试点工作,是否选择试点不作统一要求,选择试点的学院在上报评审报告时,请在评审报告中说明试点有关情况。(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5000元/年,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和国家奖学金兼得。(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通过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省分为三个等次,即: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按省文件要求,结合初评名额,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见附件。
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项目均要填写申请表格,并集中留存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备查,为便于保存,学校将留存申请表格、汇总表格电子扫描件,刻成光盘。
3.确保符合条件学生都能参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以上),学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4.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可以将多余指标结存起来,在上报名单时单独说明结余指标情况,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提前做好资金发放准备,确保资金发放真实准确
1.严格按照受助名单发放。学校发放资助资金时,严格按照上报及批复学生名单发放,各学院不得随意调整学生名单,因虚构家庭情况、违反校纪校规被取消受助资格的学生资金要留存在学校,不得挪用,同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结余资金情况报告,待批复后处理。
2.所有资助资金必须通过银行卡发放。请各学院在组织申请过程中,要求申请学生集中在学校指定代发银行开立银行账户(武汉市建设银行卡,要求名字与身份证上姓名一致,银行卡账户名为本人,且非信用卡),申请时将银行卡号登记在申请表上,纸档材料以院为单位填写《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号核对(领卡)登记表》(复印件盖章交学校资助部门),并以学院为单位提交电子档。
3.资助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学生手中。资助资金到达学校后,学校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组织发放。不直接冲抵学生学费;不直接扣减学校已发校内奖助学金;不作为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发放。各项奖助学金发放完成后,学校财务部将保存学生银行卡打卡明细记录等资料。
4.做好资金发放告知工作。学生资助资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后,要通过不同形式告知学生,同时,学校将在学校网站上公示发放学生名单。
5.加强受助学生感恩教育。学院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助学政策育人功效。
四、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
各学院在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学生资助中心将到各学院协助开展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各学院在完成奖助学金评审后,上交一份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的总结,主要包括学院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
五、按时报送有关材料
请各学院于12月1日(星期一)下班前,将以下材料报送到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
1.《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2.《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含封面、审核表、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
以上两项名单表上报时均一式两份,一份装订,一份不装订;装订的一份将留存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没有装订的一份将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加盖公章后返回学院留存,作为资金发放核对依据,电子文档只报送名单表。(以上两份材料中,封面可填写学院信息、审核内容填写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信息)
3.评审总结材料,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有关建议(纸质材料、电子文档)。
联系人:海鹏
联系电话:027-88147366
电子邮箱:519321463@qq.com
附件:
1.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备案表
4.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参考细则》(可参考)
6.银行卡号登记表
7.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进度表
学生工作部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