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研机构是推动学校科研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智力支撑,为进一步完善我校科研管理体制,合理配置学院科研资源,构建科研工作平台,加强团队建设、拓展对外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和争取高层次的课题,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我校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是指经上级有关部门或校务会审核批准成立的重点研究基地(或中心)、研究院、研究所等学术研究机构。科研部是学校各类科研机构的服务部门。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任务:一是面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战场,针对一些热点、难点,利用学校多学科优势,实行学科交叉、校企融合的发展思路,积极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是面向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科研研究的规范性、坚持研究问题的科学性、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应用性,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贡献力量。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发展目标
以自然科学类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面向社会,多学科结合,与产业密切合作,具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能源源不断地向社会扩散和辐射新技术,培养与培训新型技术人才,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力的科研基地和学术中心。
以人文社科类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的目标是:建成凝练学术方向、汇聚研究队伍,争取校外高层次的课题,产出标志性成果,在国内产生有影响的学术中心,建成能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服务的智囊中心、信息咨询中心和人才培训服务中心。
第五条 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跨地区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研究机构,鼓励以适当方式与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等单位进行科研合作,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下促进科研机构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类设置、定期评估和滚动发展。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置
第七条 科研机构一般称“122cc太阳集成某某研究所(中心)”,规模较大或跨学院或跨学科跨单位者,依照性质不同,经批准可称“122cc太阳集成某某研究院或协同创新中心”等。
第八条 研究机构均由学校发文成立,科研机构分为重点科研机构、一般科研机构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
重点科研机构是指依靠重点学科(或扶植学科或特色学科)的优势建立的,具有一定研究水平和实力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或研究基地,在编的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原则上一个学科只建立一个研究机构,规模较大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可根据学科重点研究方向设立1-2个研究机构。
一般科研机构是指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发展的需求向学校申报后,经审批由学校发文成立的,由各二级学院参照重点科研机构的要求开展管理。
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是指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在共同关注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由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或建设费,有年度办公经费保证,双方共担风险、共享相应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而成立的科研机构。
第九条 科研机构申报条件
1.一般条件: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具有承担省市以上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能力,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有持续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拥有一批内容相对集中的研究成果;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团结协作、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机构负责人,有知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研究机构的人员一般不鼓励交叉重复;具备一定的学术资料储备和实验研究设备。
2.分类条件:申报研究所,应有2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申报研究中心,原则上应在研究所的基础上,跨2个以上的学科,中心人员应有合作基础,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申报研究院,原则上应在研究所的基础上,其总体研究内容符合学科建设规划的部署,有3个以上的学科门类组合,应有5个以上的研究方向,每个研究方向拥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申报研究基地,除基本具备以上条件外,还要坚持“整合资源、创新机制、精品意识、标志成果”的原则,建设方向符合省市相对应的研究基地的要求,争取成为省市以上研究基地的候选研究机构。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申报各类科研机构,由相关学科的研究人员协商,填写《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立项建设申请书》并向科研部提交,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然后再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和校务会审批后正式发文成立。
申请与校外单位共建的协同创新中心除按上述相关要求履行程序外,必须向科研部提交“共建方案”(含共建目的、研究领域、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共建期限、纠纷仲裁等)。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科研机构由科研部或依托院部实行直接管理。必要时学校也可直接管理。
一般科研机构由二级学院参照校级研究机构的管理办法直接管理,其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己能够解决的自行处理,不能解决的可上报科研部予以协调解决。
协同创新中心按双方签署的有关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在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领域学科带头人担任,可设正副负责人若干,由学校任命。依照需要,科研机构可成立由机构内外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机构的研究和发展等问题。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变更,科研机构因工作需用,要求变更名称、负责人和机构人员的,应填写《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成员变更登记表》,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学院科研部申请,待科研机构变更事项批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在科研课题立项、成果报奖等方面,科研机构的申报应更具竞争力;组建校级研究机构或研究基地,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参照相关要求向学校申请升级,学校从下一级科研机构中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权直接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但可独立开展学术交流,争取各级各类项目或进行项目洽谈活动。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进行运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科研机构每年年终须填写《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年度报表》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并于每年学校科研统计时报送科研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建设基金:该基金是学校对培育并争取省级及以上重点研究基地(或中心)等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支持奖金,在团队建设、项目申报、公共关系等方面的经费和对成功取得项目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及所在单位进行奖励的基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奖补办法。
校级科研机构启动经费以校级专项项目立项的形式下达,机构运行后,学校原则上不予以拨付后续经费,而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科研机构取得的重要成效进行激励。
第四章 科研机构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由科研部组织专家组考核审查。科研机构应认真填写《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评估表》并报送科研部,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科研成果、学术交流情况、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成果须注明科研机构字样),参照标准《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考核基本要求》,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逾期仍未达标者,学院将对该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协同创新中心的评估,遵照合同规定进行,合同无相应规定的,由科研部组织专家组负责评估。
第二十一条 科研机构的评估本着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对评估特别优秀的,予以奖励,对评估劣差或不合格的机构,对学术骨干缺失导致研究队伍不稳定的机构,酌情给予调整处理。科研机构连续两年内无科研成果或无年度总结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将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于科研部,原《武汉长江工商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武工商发〔2013〕20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表4 122cc太阳集成科研机构评估表
信息来源:http://depart.wtbu.edu.cn/kyb/index.php/View/4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