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 实施意见

鄂政发〔2019〕10号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4-05-15浏览次数:611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劳动者素质,深入推进技能强省战略,有效促进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强大支撑,现就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服务体系

  (一)大力推进就业技能培训。统筹区域内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资源,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做到应培尽培。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行动。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推进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深入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将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和新生代农民工培养成高素质技能劳动者。配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实施创新创业服务人员职业培训计划。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大力推进“雨露计划”。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出比例应不低于30%。面向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残联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着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发展需求,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对急需紧缺职业(工种)技能人才,培训单位或职工个人凭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鼓励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职工中高技能人才占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三)广泛开展创业创新能力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参加创业创新培训。以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科技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和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托高等学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举办湖北青年创业大讲堂。健全以政策支持、项目评定、孵化实训、科技金融、创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创新支持体系,将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动统一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制定和完善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放宽创业学生修业年限和休学次数等政策。(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团省委等)

  (四)加大政策服务力度。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完善从劳动预备制开始,到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并贯穿学习和职业生涯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落实技能人才落户、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参与职称评审、学习进修等政策。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结构,保障培训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完善经费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开展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企业实施技能技改激励政策,按照技改创造的效益给予参与技改职工相应奖励。开展优秀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活动。将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及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作为厂务公开重要内容,并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考核及企业税费减免、信用考核、评先表优考核因素。(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

二、强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

  (五)建立健全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多渠道激励机制。发挥劳动者凭职业培训提升技能、凭职业技能提升待遇的导向作用,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工资分配机制,健全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激励机制。规范完善企业职工逐级成长晋升及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并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待遇。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岗位薪酬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技术创新成果入股、岗位分红、股权期权、虚拟股权等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推行技能人才“自我富能”计划,发放学习津贴。对利用生产时间或节假日等休息时间完成企业规定培训的,视同正常出勤。引导企业建立交流学习平台,鼓励技能人才展示、交流成果。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

  (六)加强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和支持企业制定职工培训中长期规划和“每日一问、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赛、每年一评”计划,大规模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应采取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职工技能水平。按照“有冠名、有团队、有场所、有制度、有经费、有成果”要求,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职工创新工作室、青年创新工作室作用,积极开展带徒传技、技术攻关。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国家和省级科研项目。(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等)

  (七)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推广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按企业所需提升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可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开展12年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制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并由企业承担。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三、深化职业技能培训体制机制改革

  (八)完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构建以政府补贴培训、企业自主培训、市场化培训为主要供给,以公共实训机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行业企业为主要载体,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创新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培训组织实施体系。省有关部门要制定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由省人社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九)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供给机制。优化政府、企业、社会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配置,引导社会力量创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建立完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和日常监管机制,规范招生秩序和教学管理。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行业人才需求发布、培训指导等工作。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等)

  (十)实施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工匠精神和职业道德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促进评价结果有机衔接。强化技能竞赛选才作用,支持高等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世界技能大赛。大力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建立健全与企业技能人才等级、待遇相适应的评价办法。(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

  (十一)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评估监管机制。对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公布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实操考核基地目录、职业资格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适时动态调整。建立以培训合格率、就业创业成功率为重点的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效果、资金管理等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管。优化监管与服务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和属地原则,加强培训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退出、惩戒和追责机制。(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联、省残联等)

  (十二)全面加强职业素养和工匠精神培育。加强职业意识教育,增强劳动者对职业理念、职业精神、职业形象的认同感。将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职业培训全过程。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提高劳动者践行工匠精神的自觉性。广泛组织开展“大国工匠、湖北工匠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工商联等)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十三)实施技工院校“双品牌”建设工程。开展“品牌院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力争用5年时间建设10所全国知名的品牌院校,建好50个特色鲜明的品牌专业。每年组织1次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每2年遴选20名“湖北省技能名师”。落实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

  (十四)充分发挥职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建设培训中心、职业院校、企业大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税收优惠等方面与其他培训机构同等对待。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含民办培训机构)纳入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十五)提升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能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职业培训”模式,推进培训内容和方式创新,鼓励开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培训。组织开发和推广使用职业培训包,加大新职业研究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学分制管理和转换制度,支持弹性学习。依托全省“互联网+人社”大数据平台,建设全省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定期举办企业技能人才专场招聘会。依托“金保工程”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和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信息与就业、社会保障信息联通共享。建立省级技能人才专家库,开发职业技能培训网上学习平台和移动客户端,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制定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作用,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文化环境。(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部门、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通过就业补助资金、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捐助赞助、劳动者个人缴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培训资金。规范财政资金管理,依法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防止骗取、挪用,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经信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工商联等)

(十八)营造良好环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创新宣传方式,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技能成果发布、技能展示交流等活动,宣传校企合作、技能竞赛等成果,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7·15世界青年技能日”等活动,大力宣传优秀技能人才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