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快速估价系统架构设计总体方案
系统说明
本模型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知识产权快速估价系统,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的问题,本模型提供以下技术方案:一种知识产权快速估价系统,其中包括知识产权输入模块,知识产权审查模块,知识产权产品种类提取模块,知识产权数据库模块,数据比较模块,知识产权计算模块,知识产权结果显示模块。所述知识产权输入模块是将所需要评估的知识产权基本信息的采集,以及计算该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数据;所述知识产权审查模块,是将知识产权通过法律法规的查询,来判断我们所输入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所述知识产权产品种类提取模块,是将所输入知识产权提取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三大类;所述知识产权数据库模块,是把市场上现有类似的数据搜集到一起,以及法律法规,市场价格,历史价格,性质特征,使用年限提取出来建立数据库;所述数据比较模块,是指所需知识产权通过前面模块的参数以及关键词通过知识产权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所述知识产权计算模块,将所需计算知识产权通过市场法或成本法或收益法,计算出结果;所述知识产权结果显示模块,就是将结果显示出来。
作为本模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知识产权数据库,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使用年限,性质,特征提取,这些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有效参考资料.
作为本模型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知识产权评估模块,将市场条件评估模块与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的结果进行对比,确保结果的准确性,降低容错率。
作为本模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有的模块从知识产权的输入到知识产权价格结果,其中各项参数,市场情况都显示到了客户面前,方便客户详细了解知识产权估价的全方面。
作为本模型的优选技术方案,所述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包括收益法,成本法,市场法,其中以收益法为主。
与现有的市场技术相比,本模型的有益效果是:本模型是一种知识产权快速估价评估系统,通过对知识产权数据库的了提取,知识产权信息比较,知识产权评估模块和市场条件评估模块比较。可以增加知识产权项目的评估效率,以及降低评估价格的错误率,评估中的各个细节通过各种模块显示,客户可以清楚的看到知识产权的各种评估细节,可以避免不良的审查机构坑害知识产权所有的的权益和利益。
参考图:知识产权快速评估模块示意图(见附件)
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信息
技术名称:(用户填写)
技术类型:专利、商标、著作权(用户选择)
技术领域:(用户填写)
技术(应用)载体:产品、服务、工艺、其他(用户选择,如果选择其他,请填写具体)
产品或服务市场价格(单位:元)(注:技术当前(或潜在)应用的产品或服务的当前市场价格):(用户可选填,也可空缺)
技术成熟度:初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用户选择)
技术应用情况:已被应用、未被应用(用户选择)
技术的应用对其他技术的依赖情况:不依赖其他技术、依赖其他相关技术(用户选择)
假设交易类型:所有权转让、独占许可、普通许可(用户选择)
技术开发完成时间:(用户填写)
开发投入的成本(单位:万元):(用户填写)
预计使用寿命:年(用户填写)
二、计算方法
2.1收益法
2.1.1贴现现金流量法(DCF)
2.1.2输入:未来现金流和贴现率
2.1.3输出:后台计算程序(评估值)
F*(1+i)^n
n—资产(企业)的寿命(单位:年)
F—资产 (企业)在n年里产生的现金流(单位:万元)
i—反映预期现金流的折现率(单位:%)
企业的评估值(单位:万元)
2.2内部收益率法(IRR)
2.2.1输入:折现率、资金流入现值总额和资金流出现值
2.2.2输出:后台计算程序(内部收益率)
(p/A,FIRR,n)=K/R
(p/A,FIRR,n)—年金现值系数
K—资金流入现值总额(单位:万元)
R—资金流出现值总额(单位:万元)
n—资产(企业)的寿命(单位:年)
FIRR—内部收益率(单位:%)
2.2.3用插值法计算FIRR:
(FIRR-i2)/(i1-i2)=[K/R-(p/A,i2,n) ]/[(p/A,i1,n)-(p/A,i2,n)]
2.2.4比较内部收益率与折现率
收益率>折现率 | 收益率=折现率 | 收益率<折现率 |
具有较大投资价值 | 具有投资价值 | 不具有投资价值 |
2.3CAPM模型
2.3.1输入:无风险收益率、市场收益率、β系数
2.3.2输出:后台计算程序(收益率)
Ri=Rf+β(Rm-Rf)
Rf—无风险收益率(单位:%)
Rm—市场收益率(单位:%)
β—资产i的β系数
Ri—资产i的收益率(单位:%)
3.1成本法
3.1.1模型公式:(单位:万元)
被估产权评估值=被估产权重置成本-被估产权实体贬值-被估产权功能贬值-被估产权经济贬值
4.1市场法
4.1.1模型公式:(单位:万元)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1-价格折扣率(单位:%))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生产能力/参照物生产能力)
资产评估价值=参照物成交价格×评估对象成新率/参照物成新率
(成新率(单位:%)=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三、条件评估
3.1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有相关的知识产权行动纲要》
3.1.1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3.1.2商标权: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条约》、《商标法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3.1.3专利权:
《专利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
3.2市场价值
3.2.1著作权
如果著作权的成本构成结果清晰,每种成本在市场上又有类似成本价格,可以通过成本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著作权的重置成本,这是成本法与市场法的综合运用。确定成新率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有形损耗,因此只能采用间接的方法测算其成新率、较为常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预测尚可使用年限法著作权是有限的保护年限,假如著作权在每年中的经济损耗是一定的,那么尚可使用年限和总使用年限的比值即可表示成新率。
著作权的市场法评估要使市场价格接近均衡价格,需要具备四个条件,同时也是市场法的适用条件:一是必须有一个该著作权进行交易的活跃市场;二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有足够多的类似著作权在市场上交易;三是类似交易的价格信息在市场上能够非常容易得到;四是这些交易价格应当是独立双方之间的交易价格。使用市场法,前提是要寻找具有可比性的著作权交易价格信息,该方法操作简单,易于理解,但操作的难度却比较大,因为著作权之间的可比性较低,交易较少,很多交易信息又由于保密因素不易获得。尽管如此,对于一些成本与收益都难以确定的著作权而言,市场法仍是较佳选择。市场法基本公式为被评估著作权价值=同类交易实际价格ⅹ调整系数。
3.2.2商标权、
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评估商标权价值的基本公式如下:假定P表示被评估商标权价值;W表示市场上相似商标权成交价;R表示同类商品相同价格或近似价格的商标驰名度
比评分系数;K表示差异调整系数。则有评估值P=WRK采用市场法评估商标专用权,应注意被评估对象是否具有适合市场评估法的前提,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商标权交易作为参照对象,搜集类似商标权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对象以往的交易信息。当与类似商标权具有可比性时,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权属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
3.2.3专利权、
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同类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条件和价格作为参考、比较对象,针对待评估专利技术的特点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作出评估的一种方法。市场隐含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市场上存在与被评估专利权相同或相似的专利权,即市场参照物;第二、被评估专利权的市场参照物的经济和技术参数均可获得。运用市场法进行专利资产评估时,应当收集足够的可比交易案例,并对专利资产与可比交易案例之间的各种差异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调整。
3.3. 历史对比评估
历史对比需要使用到参照物的丰富度,目前很多相同类似的知识产权历史交易的案例较少,往往难以找到相类似的案例作为比较。很多产权都是具有专一性的,所以目前我国中能找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所相似的案例较有难度,三种类型的关乎目的性不同所要求的条件也有所不一致,需要在市场中寻找有关该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相关的研究案例,进行历史交易价格的对比分析。寻找的历史交易价格需要是接近均衡价格,还需要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方面的差异。
3.4实用性评估
是否具有技术手段 | 一个专利具备了实用性和实用新型,应该是一项已经完成了技术解决的方案。如果只是申请了专利而没有实现其任务的技术手段,或者只是部分技术手段,这就是一项未完成的发明,其不能被使用或制造,就不具有实用性。 |
是否符合自然规律 | 具备实用性的专利应当是遵循自然规律,并且对社会有利的。但是违背自然规律的专利,显然是不被市场认可的,因此不具有实用性。 |
利用独特的自然条件完成的技术解决方案 | 所发明知识产权如果是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直接适用于其他不同的地方,因而不具备实用性。 |
是否具有积极效果 | 具备实用性的专利应该是能够产生预期的效果的,且效果是令人满意的。当一个专利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产生的预期效果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这很明显是无益的、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实用性。 |
3.5创造性评估
3.5.1《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5.2实质性特点:指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逻辑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公知的教科书或者工具书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这些都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也不具有足够的创造性。
3.5.3显著的进步:指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有益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其主要有以下3种表现:
(1)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3.6前景评估
3.6.1.该项知识产权是否不需要后续工作就可以进行商业化应用
3.6.2.对于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市场(在产品或服务方面)需求?如果有,估计市场会有多大?
3.6.3.是否有其他公司对该项知识产权感兴趣,如希望通过许可或转让使用该知识产权?
3.6.4.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带来单独的利润,例如,通过许可他人使用?其利润会有多少?
3.6.5..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可以通过该项知识产权获得市场竞争优势?
3.6.6.消费者是否会因为产品里包含有该项知识产权而认定该产品具有更好的质量。
附件:知识产权快速评估模块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