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cc太阳集成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hqgl发布时间:2016-09-27浏览次数:350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进一步提高使用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122cc太阳集成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指单台件(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且测量精度高、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管理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由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对管理使用、维护保养、使用率、投资效益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四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固定资产。通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

      第五条  凡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填写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并附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讨论认证,并按学校相关立项审批程序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保管、发放、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由资产管理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必要时由相关专业的教师或技术人员配合执行。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管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专人管理,负责指导操作,检查校验、维护保养等工作。其他人员必须先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仪器。每台贵重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摆放在醒目位置,若擅自或违犯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仪器损坏或仪器精度、性能下降,由使用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填写使用记录及维修记录,详细记载使用及维修情况。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以“立足教学,服务科研”为原则,并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参加校际和地区协作,开展对外技术服务,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单位根据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使用机时、设备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无条件优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并免收费用。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出及拆改解体使用。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须经设备使用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管理部同意并上报学校领导批准,方可实行。就贵重仪器设备拆改和分解,必须拟定相关的拆改和分解方案,待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

      (一)对半年内不调试,一年内不使用及利用率很低的贵重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资产管理部有权对该贵重仪器设备进行调拨。

      (二)凡需报损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交报废申请到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后,按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

      (三)已同意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处理,各使用部门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拆卸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22cc太阳集成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