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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cc太阳集成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浏览量:550发布时间:2020-04-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进程,进一步规范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及废止等程序,明确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保证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遵循《122cc太阳集成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以下统称为“学校名义”)发布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学校制定、审查、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以及学校授权的党政职能部门起草、解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适用本办法。

党政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以及对具体事项的通知,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制度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制度建设办公室。制度建设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和发展规划与政策研究办公室联合组成。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讨论和规范性文件的印发、公布、监督实施、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解释与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122cc太阳集成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广大教职工、学生的根本利益,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其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或段落式表述;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简练,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意见”等,不得称“条例”“规章”。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

除内容复杂的情况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可以分条、款、项、目。其中,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中文阿拉伯数字表述。条、款、项、目均应当另起一行,缩进二字书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一般为:

(一)起草单位申请立项;

(二)起草单位调研论证后起草;

(三)起草单位征求意见后形成修改稿,其他关联单位会签;

(四)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

(五)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审定;

(六)印发、公布;

(七)整理备案;

(八)整理汇编。

第二章  立项和起草

第七条  职能部门认为需要以学校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每年年初提交立项申请,填写《122cc太阳集成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报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研究。如因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其他上位规范与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发生变化,或因学校建设发展迫切需要等,也可适时提出立项申请。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务会认为确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直接委派有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填写《122cc太阳集成规范性文件立项申请表》,进入立项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及各自职责。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包括起草规范性文件和起草说明。起草规范性文件,应注意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原则上应包括该规范性文件工作流程(以附件形式)。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的法规、法律,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及文号,起草过程,主要条款的制定理由,汇总的主要意见及情况,需要说明的问题以及其他原始材料等。

第十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学习,充分贯彻上级相关规定;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借鉴先进经验;仔细研讨,充分考虑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会签。遇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代表的意见;内容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内容涉及到有关学术事项的,应当听取学术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内容涉及到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管理等有关工作的,应当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委员代表的意见;涉及相关业务版块,由该相关业务的组织机构征求意见和审议。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或专家的论证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并在起草说明中陈述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后,由起草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并在起草说明中陈述意见或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填写《122cc太阳集成规范性文件审议表》,并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进入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符合上位政策、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是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成熟,主要制度有无明显缺陷; 

(三)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实际,是否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分歧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回应; 

(五)送审稿结构是否完整,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操作性是否完备;

(六)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施行后的可能后果和影响;

(七)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该类文件草案,应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八条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可就该类文件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单位、组织机构、专家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审查送审稿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及时向起草单位反馈。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完善。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向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提出审议规范性文件的请求。起草单位拟定正式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核修改后,报请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党群类规范性文件草案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行政类规范性文件草案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学校有关会议审定。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一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党委会或校务会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按照学校发文程序,报送有关校领导签发。未经会议审议,各单位不得将规范性文件直接报请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二条 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拟文机关、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应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务、校务公开以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施行。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印发和发布范围。

第二十五条 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溯及力。此前无规定的,可参照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五章  解释、修改、废止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应当在文件中作出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由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党委会或校务会议研究明确解释主体,必要时可进行公开解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起草单位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直接责任主体。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主动清理和上级要求清理相结合的原则。 

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对执行已满5年,或标注“暂行”“试行”满3年的规范性文件,应提请起草单位进行审核时效性等工作;对于研究认定不适合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起草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因下列情况,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执行单位发生变化;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规范对象发生变化;

(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 

(六)其他有必要对文件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在校内统一公开发布,并公布继续有效、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并于每学期末提交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汇总、编印、备案工作,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三十一条   学校二级学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以学院党总支或学院行政名义发布的在全院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意见等。学校二级学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报送备案,填写《122cc太阳集成二级学院规范性制度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正式文本、电子文本。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指以部门名义发布的未达到校级规范性文件层面的在本部门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以及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意见等。学校党政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报送备案,填写《122cc太阳集成职能部门规范性制度备案登记表》,并提交正式文本、电子文本。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制度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