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法规

122cc太阳集成大学生普通门诊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9-11-11浏览次数:19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完成参保缴费注册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医保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医保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有关大学生居民医保的重要事项,监督、管理学校门诊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负责居民医保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动员、信息采集、身份确认等工作;财务部负责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收缴、提取、管理和报销监督等工作;教务部负责学生毕业和休学等信息的异动管理;后勤部负责对校医务室医疗服务的监督与管理;校医务室负责落实参保学生就医的各项政策和就医管理等工作;学生医保办负责全校大学生医保工作的联络、协调、宣传、参保登记、门诊医药费报销、住院医疗费报销和商业保险理赔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按学年缴纳。每年秋季开学报到时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缴费标准以当年国家政策调整为准),否则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第六条  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为参保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新生为参保当年的注册之日至次年8月31日),考虑到开学后学院统计、申报、确定参保学生名单,需要一定时间,在此过渡期内,就诊时产生的医疗费用学生全额自费,待参保登记工作完成后,再启动医保报销工作。毕业生在每年6月由医保办统一申请停保,参加工作后缴费当月起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第七条 大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住院及门诊重症统筹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保障方式。住院及门诊重症统筹由武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普通门诊的统筹由学校负责办理。

 

第三章   校内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就医流程及要求

第八条  报销比例  学生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70%,学生承担30%,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校外门诊学校报销70%,学生承担30%,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50元,今后视每年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结余情况和国家政策,酌情调整当年度的门诊报销标准和限额。

学生门诊医疗费请在当年的8月31日之前报销完,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就医流程  参保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在校医务室就医,其流程如下:持门诊医保病历及有效证件(学生证和身份证)到挂号窗口进行身份核定→登记→就诊→划价→记账→收费(学生自行支付的部分)→治疗。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保学生信息每学年度由学校医保办提供参保学生名单,校医务室将参保学生名单存档,用于学生就医时核定参保学生身份。

第十一条 已参保的学生到校医务室就诊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及门诊医保病历,不得冒名使用,如经查实,均取消本年度报销资格。无门诊医保病历及有效证件或未参加当年大学生医保的,校医务室按自费收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不在指定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

2、自杀、自残的、吸毒、酗酒(酒精中毒)、打架斗殴的;

3、各种非功能性整容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部分的;

5、寒、暑假、休学、实习期间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用,学校不安排在统筹范围内报销。

第十三条  参保大学生普通门诊参照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及标准进行。在选择使用自费项目时,必须经过学生本人同意,严禁滥开药、滥检查、开大处方。

第十四条  转诊要求:因特殊病情需校外就诊的学生,先由学校医务室认定,开具转诊证明,就诊结束后将转诊证明及校外门诊就诊相关资料交到学校医保办办理门诊报销。

下列情况校医院可予及时转诊:

1、学生病情一时无法确定,需要住院进一步观察、检查和治疗的;

2、涉及到医疗安全和医疗隐患的;

3、发生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

4、自身条件受限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诊断者。

 

第四章  门诊统筹费用结算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就诊的医药费,先自付全额费用,再按规定程序和比例报销。每月1-10日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一卡通)、处方明细(或处方)、发票(缺一不予报销)一起提交给医保办审核办理,学校财务于每月11-20日之间把钱打在银行卡里。

第十六条  普通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校医务室按照因病施治、合理使用经费、充分保障学生健康权益的原则实施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工作。

第十七条  医保办建立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电子台账,记录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账目、处方及收据等相关资料保存完整,并登记备案,以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章住院医疗费报销

第十八条  学生病重需住院的,凭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直接在医院给与报销。

1)、在武汉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医保中心报销,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2)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3)大学生重症门诊,学生自己选择一家有门诊重症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第十九条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五章  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在校大学生按照自愿参保原则,通过参加大学生医保、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十一条 校医务室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注重医疗安全,规避医疗风险,因病施治,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为学生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医保办负责对校医务室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学校不定期对医务室进行抽查,对不规范地方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医务室应积极的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校医务室作为武汉市医保中心核准的医保定点机构,接收武汉市医保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承担相关责任的处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参保学生的住院医疗及门诊重症医疗的保障待遇及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执行,参保学生医保报销的相关事宜由学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试行,凡是在2019年9月1日以后参保的学生就诊报销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试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大学生医保领导小组负责解释。